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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福建泉州市围头湾石井码头建设作业区11-12#泊位附近水域炸礁施工,因为可能会伤害栖息在这片水域的中华白海豚,引起众多环保志愿者关注。 中华白海豚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也被称作“水上大熊猫”,2008年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 得知炸礁施工后,环保组织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紧急发起呼吁,当地相关部门将项目叫停,称会在做好白海豚保护的前提下,再进行复工作业。而在调查该项目对白海豚影响时,自然之友发现,该项目“环评报告”存在未客观评价白海豚栖息范围、未提及项目过程中存在炸礁作业等问题。 今年7月28日,自然之友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材料,对该项目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但至今超过7天立案审查期限,自然之友仍未收到立案通知。 “炸礁”被叫停后继续施工 围头湾位于泉州市海岸线最南部,毗邻厦门港。今年5月12日泉州海事局发布公告称,5月13日,在泉州市围头湾石井作业区11-12#泊位码头附近水域进行炸礁施工作业。 《泉州港围头湾港区石井作业区11号、12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报告”)显示,11号、12号泊位拟建2个2万吨级多用途码头泊位,年设计吞吐量为340万吨,主要货种包括水泥、石材、钢材、砂石料及集装箱等。 原农业部发布的《中华白海豚保护行动计划(2017-2026)》指出,我国中华白海豚生存面临着严峻威胁,包括栖息地不断萎缩,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其中海上爆破是造成白海豚直接死亡的主要原因。 “一年多前,我们开始关注生活在厦门、泉州、漳州海域一带的‘厦门湾白海豚种群’生存状况。”自然之友工作人员温子莹说,当地群众此前在该泊位施工水域附近,多次观察到白海豚出没。 5月12日看到炸礁公告后,自然之友紧急发起呼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此,福建省海洋局工作人员曾回应媒体称,5月13日,该项目进行了2次炸礁作业,当晚即被叫停,5月14日相关执法部门以及泉州市、晋江市环保局工作人员都到场评估,要求重新进行施工工艺的遴选,看是否有更好的方式取代爆破方式,会在做好白海豚保护的前提下,再进行复工作业。 8月10日,记者在围头湾港区石井作业区11号、12号泊位工程现场看到,挖掘机正在靠近海边的石堆旁施工,不时有大型货车在施工现场活动。 自然之友公益律师李孟超说:“项目施工一直在进行,没有停。今年5月炸礁被叫停后,炸礁船停在海边没动,但是6月份我们发现炸礁船在炸礁区域再次活动,我们联系了当地相关部门证实,确实又进行了炸礁作业,但我们没有看到任何公告。” 提起诉讼直指“环评报告” 在调查该泊位工程对白海豚影响时,自然之友发现,项目“环评报告”存在未客观评价白海豚栖息范围、未提及项目过程中有炸礁作业等问题。 2000年4月,经国务院审定,由1997年建的中华白海豚省级自然保护区、1995年建的白鹭省级自然保护区、1991年建的文昌鱼市级自然保护区,联合组建成“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该泊位工程环评报告中显示:据实地调查,评价范围内未发现有重要野生动物或鸟类的栖息或繁殖地,亦未发现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或鸟类分布。 “环评关注了泊位工程7.9千米外白海豚的情况,因为11号、12号泊位工程和白海豚国家级保护区相距7.9千米,也就是他们只评价了对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的白海豚影响。”李孟超说,“但我们检索大量资料发现,不管是科学论文、全国和当地媒体报道,还是普通市民拍摄的视频和照片,都证明施工范围内,常出现中华白海豚,那里已经是白海豚事实上的栖息地之一。” 8月10日,记者在现场采访时,随机询问了附近的渔民和垂钓者。他们证实了在泊位工程附近出现过白海豚。一位垂钓者说,风平浪静时,他多次看到白海豚出没,大约有十几只,白海豚喜欢与人亲近,常常靠近岸边,距离垂钓者们最近时只有三五米远。 “另一个问题是这个环评报告中,并没有提到11、12号泊位工程有炸礁作业。”李孟超说,“炸礁作业是环评中必须评价的内容,炸礁如何进行、如何保护都要写明。这个工程环评里没写炸礁,到底是建设单位违反环评施工,还是环评故意漏评,我们不得而知。” 针对上述问题,8月14日,记者联系了负责11号、12号泊位建设的福建天龙轮船有限公司,该公司登记的2部电话中,一位称自己只负责企业执照年检工作,对具体施工情况并不清楚,另一位在得知是记者来电后,随即改口称打错了便挂断了电话。随后,记者联系了为该项目进行环评的福建海洋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记者与其确认身份时,对方突然挂断电话,随后记者多次拨打均遇忙音,无法打通。 今年7月28日,自然之友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材料,对该项目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目前,超过立案审查期限已一周有余,自然之友还没收到立案通知。 对于目前仍未立案的原因,8月15日,泉州中院了解此事的法官说,在7天立案审查期限内,法院已经通知自然之友相关人员到法院,而后做了笔录,自然之友相关人员提出要考虑后再答复法院,具体考虑和答复的内容,该法官说涉及案情,无法告知。 “诉讼权”成保护难关 李孟超说,保护白海豚的公益诉讼过程中,不仅要面临立案超期的问题,也存在着没有“诉讼权”的难关。 在泉州围头湾这片白海豚事实的栖息地位置,除了正在进行的11号、12号泊位工程外,还有另一个名为“围头湾石井航道二期”的工程,也在进行炸礁。根据中国海事局航行通告,围头湾石井航道二期工程要从今年7月9日至8月15日持续炸礁一个多月。在此之前,该项目还在今年的4月至6月发布过炸礁公告。 “白海豚的繁殖高峰期是每年的3月到9月,他们的炸礁正处于繁殖期,对白海豚的影响会更加严重。”温子莹说,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曾在2015年对“围头湾航道二期”工程项目的环评批复中,明确提出:“炸礁施工应避开白海豚繁殖期和频繁活动期”。 8月15日,记者联系了负责“围头湾航道二期”建设的泉州市港口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称,今年4月他们确实发布了炸礁公告,但因炸礁船先去了临近泊位项目施工,影响了航道二期的施工计划,所以并未实施炸礁作业。 该工作人员称,航道二期水下爆破施工前,驱赶船360°观测周围海域白海豚出没情况,在观测的同时,采用声学驱赶的方式对周围可能存在的或已经发现的白海豚进行驱离,驱离范围至少2550米。观测、驱离作业时,炸礁船随时做好中止爆破的准备,在观测驱赶船发出可以起爆指令后再起爆,以保证白海豚的安全。此外,项目还会对每日爆破作业时间、强度进行限制,以减少冲击对白海豚的影响。对于为何没有按照环评批复中要求的避开繁殖期炸礁?该工作人员称,项目是按照要求完成的相关审批流程,海上项目现场要受天气影响。 围头湾航道二期工程的炸礁行为,自然之友也曾想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解决,“但11号、12号泊位工程因是连接陆地的施工项目,我们作为环保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但针对在滩涂之外的海域中的航道二期工程,我们没有诉讼的资格。”李孟超说。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民事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意味着,航道二期项目对白海豚栖息地和生命安全造成破坏和威胁的行为,只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才有诉讼权。”李孟超说,“看着航道二期的炸礁,我们只能干着急。” 曾被叫停的围头湾11号、12号泊位项目是何时开始复工的?目前复工是已经做好了白海豚的保护工作吗?围头湾航道二期的炸礁时间处于白海豚繁殖期,与环评批复要求相悖,为何没有被叫停?关于这些问题,8月15日,记者联系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记者将问题陈述后,按照工作人员要求向该单位发送了采访函,截至发稿前,记者尚未接到回复。 (转自津云新闻) |